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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柞水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

      来源:柞水县统计局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23-03-02 09:52
      序号行政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和条款裁量基准程  序裁量
      阶次
      行使权限主体备注
      1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一)违法数额比例不足10%的
      1.违法数额比例在5%以下:违法数额不足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责令改正;违法数额超过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。
      2.违法数额比例在5%以上10%以下:违法数额不足2千万元
      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;违法数额超过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,可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3.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责令改正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2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二)违法数额比例10%以上30%以下
      1.违法数额不超过2千万元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2.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,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    3.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,并处5百元上2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3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三)违法数额比例在30%以上60%以下的
      1.违法数额不足5百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2.违法数额大于5百万元小于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3.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    4.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4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四)违法数额比例在60%以上90%以下的
      1.违法数额不足5百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2.违法数额大于5百万元小于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3.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的小于5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    4.违法数额大于5千万元小于1亿元的,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5.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,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6.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5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五)违法数额比例在90%以上的
      1.违法数额不足5百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2.违法数额大于5百万元小于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3.违法数额大于2千万元的小于5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    4.违法数额大于5千万元小于1亿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,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5.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6.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6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六条
      (六)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
      以下行为不计算违法数额认定为情节严重,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10亿元的,可以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数额大于10亿的,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7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七条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
      (一)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 10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、警告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10%以上30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三)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30%以上60%以下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.
      (四)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60%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8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八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,经过统计执法检查核查后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
      (一)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小于2千万元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大于2千万元小于5千万元的,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三)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大于5千万元认定为情节严重的,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9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九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
      (一)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认定为情节严重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10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十条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:
      (一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,对查清事实未造成直接影响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、警告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,对查清事实
      造成不良后果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三)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,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11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十一条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,按照下列标准
      处罚:
      (一)以各种理由推诿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,情节轻微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、警告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拒绝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,情节一般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.
      (三)暴力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,认定为情节严重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12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十二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
      (一)一年内初次发生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、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、警告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一年内再次或多次发生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13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十三条 未设置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的,按照下列标准处罚:
      (一)未设置单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。
      (二)未设置多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的,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
      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      14统计行政处罚《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   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同期有本裁量基准所列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
      罚款金额合并计算,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。立案-调查-处理-结案从轻柞水县统计局

       

      文稿编辑:杨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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